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496,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嘉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