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51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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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黃聖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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