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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6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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