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2260,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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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6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偉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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