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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5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一智
被 告 李艾家(原姓名李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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