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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被 告 邱逸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關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9日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6日起訴狀載被告邱逸園,而被告邱逸園於民國89年5月27日死亡,嗣收到原告於110年6月7日補正狀,將被告改為被告邱逸園之繼承人劉西平、劉太平、劉承信。
是本件被告業經原告更正為劉西平、劉太平、劉承信,本院110年6月29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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