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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803號
原 告 弘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富
被 告 濟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昆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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