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787,2021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芳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穎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8,096元(計算式:843,780元+1,874,316元=2,718,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