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5014,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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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14號
原 告 郭其維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澔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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