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彭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羅安宇
羅丹麗
羅貞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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