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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7號
原 告 吳傑人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君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來院閱卷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所命補正期限,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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