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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614號
聲 請 人 顏玉菁
王秉莨
王浩軒
安又勤
李維玲
周余諭
林芸斈
林婉慧
邱美珊
柯力穎
郭珍吟
陳卉婕
陳彥汝
陳麗梅
曾珮緁
余貴蘭
李坤城
陳姿璇
陳淑美
林妙娟
朱淑蘭
何梅齡(被繼承人何永超)
李國賓
武秀菊
洪玲娟
孫明霞
張文賓
張淑玲
郭素芳
陳明珠
葉雪珍
李正貴
沈劉素華
陳秀珠
劉素秋
蘇田碧雲
林振源
謝淑芬
呂淑真
黃汝萍
共同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銘健、蘇秉澤、王銘章、郭虹俐(原名郭怡汶)、郭俊佑、劉淑華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2,551,929元,依本件收文日民國110年10月19日之美金現金匯率1:28.195計算,折算新臺幣為71,951,63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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