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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松等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明定。
另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真正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該裁定附表所示資料到院,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本院即無從特定相對人及向其送達開庭通知書,致本件調解程序無法續行,揆諸上開法條,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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