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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王溱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賢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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