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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835號
上 訴 人 姬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二八三五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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