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上 訴 人 新烏日美食町實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麗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