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玉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愷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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