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788,202107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松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萬4,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