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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932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left;word-break:break-word;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932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left;word-break:break-word;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93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蔣帥 (未到)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93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5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法官朗讀主文: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266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4,266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前手遠傳電信自102 年間起分別成立0976-3 69039 、0000-000000 、0000-000000 號等行動門號,但被 告違約,尚欠補貼款新台幣23,795元、通信費新台幣10,471 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遠傳電信申請資料及帳單等為證,形式 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遲延利息應自本起訴狀繕本合法送 達被告日起算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超出該准 許部分之請求。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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