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1652,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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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2號
原 告 陽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國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鄭金國返還牌照,惟查,被告鄭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 110年6月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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