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1822,2021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822號
原 告 林聖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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