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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49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呈權
黃翠霞
黃翠玉
上列上訴人黃呈權、黃翠霞、黃翠玉與被上訴人邱志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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