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補,1101,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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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王秀敏

被 告 黃璧瑾

李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聲明第一項維修費用依估價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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