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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張元鴻
張純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張元鴻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張金福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張○○,為請求張純榮塗銷於民國109年4月27日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333建號不動產回復為張元鴻及其他張金福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11年3月23日送達,並分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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