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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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