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國簡,2,202209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政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72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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