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300,2022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楊書寧
被 告 白偉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141號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4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民國110年4月初在臺北市○○區○○街0號2樓「E客棧網咖」,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社群網站「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公開刊登欲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1,000元販售二手電動主機SWITCH LITE、「魔物獵人崛起」遊戲片,伊誤信為真,與被告聯繫欲購買SWITCH LITE,並提供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無卡提款之帳號、密碼予被告,被告於110年4月5日提款共計3,000元,嗣伊收到空紙盒1個向被告反應,被告接續上開詐欺犯意,告知一時疏忽忘記將主機放入,另可販售「魔物獵人崛起」遊戲片,將與SWITCH LITE主機一併面交,伊陷於錯誤再次提供前開帳戶之無卡提款帳號、密碼,被告於同年4月7日提款1,000元,卻遲未交付物品,原告因而受有財產損失,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事實無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惟現今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910號對被告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審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認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對於前揭事實亦無爭執,堪信為實。

是以,被告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網站刊登不實交易訊息,使原告陷於錯誤,提供無卡提款帳號、密碼,因而受有有財產損害,被告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法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4日(見審簡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另本件係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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