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5004,202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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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00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盧奕翔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火明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23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11年12月6日具狀起訴被告蘇火明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12月9日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告蘇火明戶籍謄本到院,原告111年12月13日收受補正函,於111年12月22日在庭表明無被告蘇火明年籍資料,致本院未能特定審判對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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