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854,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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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5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一貫(已歿)間因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馮一貫(年籍詳卷,已歿)為被告,惟其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8月31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1年2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亦有蓋印於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按,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至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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