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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魏麗玟
訴訟代理人 魏志霖律師(法扶)
被 告 張銘泉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張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其於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受僱於凱麗國際環保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資料,及系爭事故發生後之請假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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