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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9號
原 告 王美娥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 告 王鄭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范力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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