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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岳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國
代 理 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盧純真、盧純靜、張盧瑤瓊、盧純純、盧健雄、鄭安宏、黃幼秀、郭心玫、黃秀蓮、黃王明華、鄭方勸、劉玲玲、盧一雄、大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夏惠汶、許英珠、盧秉德、陳慶典、謝憲治、章文、吳一心、吳一德、吳一帆、吳麗環、吳秀環、邱寶雲、陳奕靜、陳文昌、薛薀芝、林昱伶、彭家東、姚欣進、劉芷榆、趙雙鳳、小林美貴、林錦榮、侯廣華、曾群英、鄭琇瑩、方詹瑛、陳正中、蔡自健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及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與相對人陳盧純真等42人共有台北市萬華區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等語。
惟相對人人數眾多,且部分相對人通訊地址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文所示,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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