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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李劉芝蓉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李林美女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
李紹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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