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475,2022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耿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6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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