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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許惇儒
被 告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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