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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童政宏
被 告 王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遞狀撤回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撤回狀在卷可據,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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