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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李育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韋旭間就本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07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裁定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抗告人對該裁定有所不服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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