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4329,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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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鄧珮宜
被 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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