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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 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姚翔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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