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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41號
原 告 劉葉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銀行南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聯邦銀行南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記載該帳戶,並未表明本件被告為何人。
經本院向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函查前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後,該分行回覆該帳戶所有人為張進財,惟張進財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死亡,有張進財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究為何人尚有不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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