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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47號
原告 童芸宣
訴訟代理人
童琬君
被告 李少方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4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21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700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7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之侵權行為事實,原告受有主文第一項損害等,有上述刑事判決及出貨單等可以佐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三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系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沒有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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