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723,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723號
原 告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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