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866,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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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66號
原 告 王愛華
訴訟代理人 韓耀有
被 告 唐逸亨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處駕車撞損原告車輛。

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新北市新莊區,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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