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7號
原 告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竣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鎰律師
被 告 闕麗梅
張宗元
黃坤鍵
許櫻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漢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許琇涼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秋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45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裁定1件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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