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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06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皇家御品生技有限公司、林忠雄、楊淑閔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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