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商千儀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張倫銓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倫銓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89,009元(見原告民事陳報狀),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