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424,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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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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