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444,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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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許俞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駿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依已閱卷之資料,同時進狀補正全部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提出該被告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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