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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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