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國小,19,2023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國小字第19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國小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北救字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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